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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卫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环卫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行业和环卫企业发展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卫事业的发展,根据《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章程》 ,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环卫企业严格遵守:

1、国家宪法,法规和行业政策;

2、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诚信守则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环卫企业应做到:

1、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容机制;

2、诚实守法,勤勉尽责,重合同守信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3、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行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不搞恶意竞争,不贬损同行,不损害行业利益;

5、不行贿,不受贿,不协助他人做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事情;

6、保守协会的会员单位秘密,不做窃取同行秘密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环卫企业应认真履行“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的东莞精神,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舟共济,维护行业和环卫企业的共同利益,不做伤害行业、环卫协会及其他环卫企业利益的事。

第五条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制度,不聘用因重大违纪被协会会员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六条 协会对违约会员将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按协会章程及本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协会会员企业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的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企业,协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醒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书面批评;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在《莞邑环卫》杂志公开谴责,一年内不得调升企业等级;

4、暂停部分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调升企业等级;

5、暂停会员权利,降低企业等级;

6、两年内不得参与行业内各类评先活动;

7、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坚决拥护“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各项工作,凡因涉及违法违规活动并受到相关部门查处,处分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企业的资质等级给予暂缓升级、降级、撤销协会内部职务,暂停会员权利直至开除协会等处罚。

第十条 会员企业对处分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协会应接受申请,并组织复审,同时要根据复审结果,提出修改或维持原处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公约的环卫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给与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1、有完善的企业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严格遵守者;

2、诚信守法,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者;

3、举报环卫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4、对环卫市场发展,行业建设提出重大意见,其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5、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各环卫会员企业。

第十三条 各环卫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维护行业和协会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在《诚信自律公约》书上签字承诺履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