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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之间内部争议处理;行业其他的非会员从业单位愿意遵守本规则,发生内部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 处理规则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正确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第四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   

    第五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彼此尊重、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行动。 
    第六条 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灵活妥协,化解危机,消除矛盾。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业内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可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协会秘书处组织调解。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当时双方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解决内部争议处理申请。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协商相应行业指导部门后,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九条 调查与核实。协会秘书处和相应行业指导部门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必要时现场核实,掌握基本事实依据。 

    第十条 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性争议问题可由协会秘书处和行业指导部门主持协调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行业内重大争议问题,可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制订、修改、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