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收费行为,保障会员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东莞市环境清洁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所有收费活动,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收费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用途等需向社会及会员公示;
(三)自愿有偿:服务性收费需遵循会员自愿、质价相符原则;
(四)非营利性:所有收入用于本会业务发展及会员服务,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章 会费
第四条 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按年度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运营管理、会员服务体系建设、行业交流活动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制定以下会费标准及档次:
(一)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3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10000/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核算及票据管理:
(一)收取会费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其他收费项目(如培训费、赞助费等)不得使用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入应纳入本会统一账户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严格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不得设置不合理退会障碍。
第八条 本会不得向非会员收取会费,严禁通过“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不正当方式吸引会员。不得使用“推荐费”“介绍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本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代行相关职能并收取费用的,应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执行,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如行业评估、资质审核、政策咨询等),相关费用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本会会员或服务对象。涉及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事项,本会应向社会公开授权或委托内容、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及经费拨付情况,确保透明运作。
第十二条 本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强制性法定培训(如安全生产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等),原则上应由财政经费保障。如确需收费,须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
第十三条 本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项目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经费来源、支付方式及监管责任,确保协会合法权益,避免因政策调整或财政拨款延迟影响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 本会在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时,应建立专项台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如政府部门调整或取消相关职能委托,本协会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协商剩余经费结算方式,保障协会合理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六条 本会遵循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原则,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展览等服务,所有服务收入严格用于本会事业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与本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本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会在开展行业调研、发布市场分析报告时,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绝不通过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正常定价行为。
第二十条 本会开展咨询服务应当坚持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成果公开。每项咨询服务均签订规范合同,并留存服务档案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服务、质量和价格要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会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多元化认证方式,所有培训课程应按实际成本定价,并公开委托培训机构及授课师资资质证明。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应当在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收取的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标准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作为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需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实际参与策划组织工作,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托第三方承办业务时,要实行公开比选。并对入选的承办方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转包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导组织编制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参加编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会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收费,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开展资格考评、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等结果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及相关单位提供捐赠或赞助。接受捐赠或赞助时,应与捐赠(赞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监管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遵守会费管理规定,若因工作失误或操作不当导致会费收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款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本会如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其他原因,在代行政府职能或受委托事项中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及时纠正错误,退还多收费用,并完善内部审核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经营服务性收费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平、自愿、质价相符的原则。若因收费争议或投诉被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应积极配合,提供完整的成本核算依据和服务记录。如确属违规收费,应主动退还费用,并优化定价机制,确保后续收费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其他类型的收费(如捐赠、赞助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过程中,应保持廉洁自律。如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规收费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并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维护协会公信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定期开展收费合规自查,主动排查风险点,对发现的潜在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避免扩大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5月30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