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
第一,制定《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家环境卫生法规与东莞城市管理制度创新的需要。为适应环境卫生管理的需求,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手段,国务院、住建部先后制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也出台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其中关于责任区管理、城乡垃圾管理、作业服务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等制度设计必须结合东莞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立法使其具体化和本土化。
市委、市政府长期着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行了一系列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例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等,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较好的成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加以确定和规范。
第二,制定《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和服务半径不断延伸,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行的环境卫生规范体系与管理体制存在规定较为原则、权责不明、缺乏可操作性和执法保障等问题,垃圾偷倒、偷运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作业服务监管与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制度缺失等种种问题,成为我市城市管理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阻碍。
因此,为保护环境卫生、增进民生福祉,有必要针对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政府规章,细化既有管理制度,将各种管理经验纳入条文,鼓励各方参与,为我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为环境卫生执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对总则、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责任、垃圾处理管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规定。起草的目的在于立足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政府规章,依法加强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区、作业服务以及垃圾处理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环境卫生管理中政府各部门的分工与协同、公众参与、投诉举报受理、考评和奖励以及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方面,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本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本规定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主要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其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公示、补建、保护,粪便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生态补偿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落实,为环境卫生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章环境卫生责任,主要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确定、一般责任人责任,临街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工地、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公路、铁路等特殊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责任区管理以及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以保障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环境卫生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主要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一般生活垃圾、大件家具、餐饮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和激励,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绿化废弃物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同时理顺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绿化废弃物等城市垃圾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主要对作业服务社会化、招标投标,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服务考核、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管理、应急管理市场退出,作业人员待遇改善、环卫作业用工规范、尊重和关爱作业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形成涵盖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的闭环性制度框架,以保障作业服务社会化的规范、有序运营,同时突出对环卫工人的关爱,促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
三、立法亮点
(一)保障公众参与,调动社会力量
本规定将社会共治确立为基本原则,还进一步细化了对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首先明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再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保护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卫生保护工作。此外,明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推行数字化服务,公布电话、网站、信箱、电子邮箱和数字化服务平台等投诉、举报途径。
(二)推进规划衔接,保障设施落地
环境卫生设施是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硬件保障,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落地是环境卫生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本规定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及其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加以细化规定。
(三)明确责任划分,打造共治格局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其应履行的责任,如市直管城市道路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城管局)负责;东江东莞段江河及其滩涂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河道及其滩涂管理范围由属地园区、镇(街)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等。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明确了责任人,如临街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化粪池、洗车场所等卫生责任,还有农贸市场、各类建设工地、物业管理小区的责任人以及上述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日常管理的职责,从而保障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四)鼓励垃圾分类,倡导循环经济
生活垃圾管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已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规定着重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加以补充和细化,具体包括:第一,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第二,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与循环利用,鼓励大件家具再使用的市场化和公益化,鼓励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措施;第三,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分类处置。
(五)规范作业服务,加强市场监管
本规定着力推广作业服务社会化,形成涵盖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全过程的闭环式监管体系,解决作业服务不规范、作业质量难保证等问题。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作业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或者中标单位已不具备履约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确立了退出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作业的质量。
(六)改善福利待遇,关爱环卫工人
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从政府、用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明确相关主体保护环卫作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鼓励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措施关爱、帮助环卫作业人员,督促环卫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改善环卫作业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环卫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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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